立法會在5.5.2021通過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為落實香港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邁進了重要的一步。
《條例》的條文主要可分成3部分:
(1)承認及強制執行內地判決
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可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申請,以登記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包括:關乎子女撫養權以及監護權的命令、批准離婚的命令和撤銷婚姻的命令,以及關乎子女撫養費、夫妻之間扶養,以及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等)。
然而,另一方也可在指定限期內向法庭申請將登記作廢。當作廢申請的限期屆滿,或作廢申請了結後,申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已登記的指明命令。
(2)承認內地離婚證
內地離婚證的一方,可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申請,以承認內地離婚證 。
(3)利便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判決
至於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證明有關判決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香港生效,以便利當事人依據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尋求內地法院承認及強制執行有關判決。
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可減少就同一爭議再提出訴訟的需要,從而節省時間和費用,減輕當事人的精神壓力,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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