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果在沒有確實證據證明侵權的情況而威脅要就知識產權侵權提起法律訴訟,或者如果據稱侵權的權利無效,則因威脅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失的受屈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救濟,例如:(a)聲明威脅不合理的聲明,(b)禁止繼續威脅的禁令,及 (c)損害賠償。
例如,在註冊外觀設計的情況下,如果註冊外觀設計持有者通過信件,廣告或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以註冊外觀設計的侵權訴訟為由,受害方可以對註冊外觀設計持有者提出法律訴訟。但是,關於通知已就外觀設計註冊並不構成毫無根據的知識產權侵權威脅訴訟。
註冊外觀設計持有人可以通過證明受害方確實侵犯了註冊外觀設計來辯護,因此,受害方除非能證明外觀設計的註冊無效,否則無權獲得所要求的救濟。
但是,應謹慎使用毫無根據的知識產權侵權威脅的法律程序,因為只可在有限的情況下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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