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影子公司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其整個名稱或名稱的一部分與另一家公司的商標非常相似。 這些影子公司的代表在與製造商簽訂合同以生產帶有此類商標的假冒產品或與其他第三方進行假冒產品交易時,通常會冒充為此類商標擁有人的代表。
商標擁有人可以對影子公司和/或其董事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商標侵權訴訟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商標所有人擁有在香港將商標用於註冊的商品和/或服務的專有權。
商標持有人可以對在貿易或商業過程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誌用於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的人提起侵權訴訟。
商標持有人可以向法院尋求對影子公司和/或董事的損害賠償,禁制令,交付或處置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
假冒
如果商標未在香港註冊,商標持有人亦可因影子公司和/或董事關於商品和/或服務來源的虛假陳述而提起法律訴訟。
假冒行為必須建立3個要素:
第一:商標持有者的商品和/或服務,隨著商標的使用,在市場上獲得了良好的信譽或聲譽。
第二:影子公司和/或董事誤導,導致或可能導致公眾認為不法行為者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務是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和/或服務。
第三:如果商標持有人由於影子公司和/或董事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害, 存在假冒行為,則法院可以發出禁制令,以製止這種不法行為,並下令由影子公司和/或董事向商標所有人支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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