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轉讓交易中,把受讓人的姓名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之前,股份的法定擁有權將不會作出轉移。在登記時,受讓人將取得該公司的法定股份。公司註冊將會衍生會員資格。
轉讓私人公司股份的權利通常會受到限制。擬轉讓人和受讓人在進行該股份轉讓交易前應仔細考慮以下事項:
1) 公司章程
2) 現有的股東協議
這些文件可能包含限制條款,例如有意轉讓股份的股東必須遵守的優先購買權。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董事可能會拒絕登記股份的轉讓。這將阻止股份法定擁有權的轉移,而股份的衡平法產業權亦可能被轉移。
可是,董事必須善意及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正當目的行使拒絕權,並在向公司提交轉讓後的 2 個月內向轉讓人和受讓人發送拒絕通知。
單單為了董事自身利益而行事,例如阻止清算股東的投資或阻止股份的收購乃屬於不正當的目的。
轉讓人或受讓人可以要求說明拒絕的理由。然後,董事會必須在 28 天內提供說明的理由,或批准在該期限內進行轉讓登記。
有關人士可向香港作出申請,命令董事必須登記股份轉讓。如果法庭認為申請具備充分理據的,便會作出命令。
質疑董事會拒絕作出註冊決定的常見理由包括: 程序性理由或董事會沒有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在 Ngan Kwing Sun v Top Well Industrial Ltd. (HCMP 420/2019) 一案中,董事會據稱該轉讓不具有股份的實益擁有權而拒絕登記股份轉讓。
法院認為董事會的決定有缺漏,因為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不足。此外,公司章程亦要求公司將任何股份的登記人視作絕對擁有者,而實益所有權乃不應成為公司關注的問題。因此,法院下令對轉讓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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