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2(1)條,當某香港公司解散時,則在緊接解散前歸屬該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該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
如果某香港公司在即將解散之前在香港擁有註冊商標,則該商標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可以卸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商標,包括卸棄政府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公司在遭卸棄財產或權利中所享有的權利及權益及所負有的法律責任, 或就該財產或權利而享有的權利及權益及負有的法律責任,自卸棄日期起予以終結。
根據商標註冊處的決定,商標可能不再有效,註冊可能會從註冊簿中刪除商該標註冊。受香港公司解散影響的商標持有人應尋求法律意見,以恢復該公司商標,並提出反對從註冊簿中刪除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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