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而複製藝術作品將構成侵犯版權。
根據香港法律,藝術作品的公平交易屬則例外。根據香港的《版權條例》,公平交易涉及兩個要素:
(1) 作品的處理必須公平;和
(2) 處理作品的目的必須限於 7 個規定內的目的:
以下是一些對適用於使用藝術品的例外目的的進一步闡述:
研究與自習
在此例外情況下,藝術作品的複製品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使用,並且僅適用於非為商業目的而進行的研究和學習。
如果某人打算發佈藝術作品的圖像作為其研究的一部分,或者如果他的研究將分發該藝術作品,如學校或大學的其他學生,此例外則不適用。
批評與審查
此例外情況適用於一些已經向公眾展示的藝術作品,而複製的藝術作品是用作批評和審查的目的。
新聞報導教育
此例外適用於為報導對國家或政治尤其重要的事件而需複製藝術的特定情況,當中包括印刷、廣播還是在線的方式。
使用藝術作品前必須先處理一個現存的問題。除非藝術作品只用於廣播,否則都需要得到藝術家的充分知悉,照片則屬例外。
任何為其他目的而進行的行為都不能界定為公平交易,包括為私人用途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活動。
評估交易是否公平的考慮因素
香港法院在作出任何處理版權作品是否公平的裁決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就公平交易的例外情況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相關的交易不應:
(1)與版權擁有者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互相衝突;和
(2) 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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