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畫廊管理藝術家的藝術品時,畫廊 (受託人) 和藝術家 (委託人) 之間存在著委託關係。作為受託人,畫廊對藝術家負有合理照顧藝術品的責任。
總括而言,委託發生在一方(畫廊)暫時管有另一方的商品(藝術家的作品)時,通常是為了特定目的、銷售或展覽而短期持有。
藝術品的擁有權不會因此轉讓,而是歸原本的擁有者(藝術家)所有。藝術品應由畫廊(委託人)在某些預定條件下退還給藝術家(委託人)。
假如畫廊丟失了藝術品並且不能按照約定將藝術品歸還給藝術家,畫廊或需向被委託的藝術家承擔責任,並以合理的市價支付藝術品。因處理藝術品的價值導致的爭議往往因畫廊與藝術家在簽訂的合約中未有針對這種情況作出協定而出現。
在釐訂合理的市值時,可以參考作品的售價或類似藝術品的售價。
假如雙方無法就丟失藝術品的金額達成協議,藝術家應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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