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藝術品泛指藝術品的擁有者(發貨人)將藝術品交付給藝術品供應商(收貨人),以便在未來某個時間出售。
典型的收貨人包括藝術品經銷商和拍賣行,它們或擁有廣泛的潛在客戶名單以及相對於擁有者具備更好的宣傳和分銷安排。收貨人通常會為售出的藝術品收取一定的佣金。
收貨人作為托運人(委託人)的代理人,收取委託出售的藝術品的銷售收益。
收貨人對發貨人負有誠信義務,不得在未經發貨人的事先同意下便擅自使用銷售收益。以下是一些誠信義務:
有關香港藝術法的事務事宜, 請聯絡 周張律師事務所(電話:+ 852 2856 3078;電郵:cac@ccsn.hk)
www.ccsn.hk
以上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因此不應依賴本文以代替就個別案件尋求詳細的法律意見。本資訊的傳送和接收不會建立、亦無意建立周張律師事務所與客戶或瀏覽者之間的關係。周張律師事務所不會對能夠透過本網站取得的第三方信息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