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可以就損壞或丟失藝術品的風險及風險轉移自由協商及達成共識。買賣雙方通常同意將風險在轉讓或運送藝術品時轉移至買家。
詳情可參考有關香港貨品售賣合約的法律,例如《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
“SOGO”)和普通法以轉移此類風險。與一般消費者相比,如果買方是公司,風險的轉移或會有所不同。
SOGO第2A條對“消費者”的定義如下:
故此,如果購買的藝術品由商人或公司供買方私人使用(買方是最終用戶,例如私人收藏家),而不是出於商業目的 (例如轉售給另一方以獲取利潤) ,買方則將被視為“消費者”。
在藝術品買賣的消費者合約中,消費者佔用藝術品之前,該藝術品可能由賣方承擔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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