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管轄的權限
為實施立法會於2018年6月27日通過的兩項關於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的決議而擬備的生效日期公告,於今日(7月6日)刊憲。
該兩項決議,旨在將自2018年12月3日起提高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分別載於《區域法院條例》 (第336章) 以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如下 :
司法管轄權限
現有限額
(HK$)
增加至
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
$1,000,000
$3,000,000
區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 (按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計算)
$240,000
$320,000
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中不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
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中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
$7,000,000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權限
$50,000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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