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轉介仲裁的知識產權爭議類型
在香港,當事人可以使用仲裁來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例子 :
a)關於知識產權(例如商標)的可執行性,有效性,擁有權,範圍,期限或其他方面的爭議,無論該商標是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數據庫權利中註冊或存在,或網站內容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版權等等
b)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爭議
c)關於知識產權應支付的賠償爭議
d)即使知識產權的交易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未規定仲裁安排,當事方仍可隨後同意使用仲裁解決其知識產權爭議
利用仲裁解決香港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優勢
(1)自主權或靈活性
當事方可以就以下方面達成協議:
a)提交仲裁的知識產權糾紛的範圍
b)仲裁程序和規則
c)仲裁庭可能裁定的救濟和救濟
d)即使知識產權爭議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當事方也可以在單個管轄區中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而不需在每個司法管轄區分別進行律訴訟。
e)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知識產權爭議主題方面具有專門知識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
(2)保密
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即他們同意應在公共領域公開的訴訟程序或裁決)或法定例外規定,否則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是保密的。
(3)執行
當事人可以通過《紐約公約》(該公約規定在所有締約國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以及香港與中國內地和澳門的相互協議安排,把在香港獲得的仲裁裁決來執行其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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