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在香港商標侵權訴訟中,對金額/損害賠償金額的評估是在與確定賠償責任的訴訟分開的另一套訴訟中進行的。這意味著,在香港法院裁定被告/商標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之後,將有單獨的程序來確定或評估商標侵權人必須向申請人或原告(商標持有人)支付的賠償金額。法院作出的評估損害賠償的命令不是對原告或原告的懲罰性補救。
評估損害賠償額的一般原則是,商標持有人應處於與尚未實施侵權行為相同的位置。商標持有人可能會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所有合理可預見的損失獲得賠償。
法院在評估賠償金額時將考慮多種因素:
1.丟失的使用費或許可費
如果索賠人或原告已許可他/她的權利,則通常根據名義許可費或假定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同意的合理特許權使用費來評估損害賠償。
2.侵權人或被告原本可能會賺取的利潤損失
3.侵權導致的任何價格下跌造成的利潤損失
4.對商標聲譽造成的損害或損害的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有爭議的當事方,即索賠人或原告以及商標侵權人或被告,可以就應付金額以及應如何以及何時支付該金額達成協議,例如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利潤表
法院作出的利潤命令帳戶僅用於剝奪商標侵權人或被告由於違法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必須考慮到因未經授權使用商標而產生的利潤,並向索賠人或原告支付款項。
如果只有部分商標侵權者或被告的業務從侵權行為中獲得利益,則可以分配利潤帳戶。從業務產生的間接費用可以扣除。像法院作出的損害賠償分攤令一樣,利潤帳目不是懲罰性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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