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受害者的法律索償
網絡欺凌的受害者可就以下行為向香港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金錢上的索償;和
禁止進一步的網絡欺凌行為,如恐嚇、侵犯或誹謗
受害人也可考慮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舉報,以尋求協助,說明不法行為者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督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的執行情況。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此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就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
個人資料的意思
例子: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等。
誰是資料使用者?
資料使用者是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操控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即使個人資料處理程序外判,資料使用者
亦須為承辦商的錯失負上法律責任。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所有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資料使用者)須依從條例核心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該六項原則涵蓋了每項個人資料由收集、保存、使用以至銷毁的整個生命周期。
民事訴訟的時效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侵犯私隱行為提出民事申索的時限通常為涉嫌不當行為起計 6 年。受害者必須儘快採取行動,以免失去對網絡欺凌者採取行動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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