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財産(房産)判決安排
問: 深圳居民A小姐嫁給了香港人B先生,結婚幾年後,因為感情破裂提出離婚,香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判決雙方位於深圳的一處房產歸女方A小姐所有。A小姐諮詢,是否可以憑香港離婚判決直接向深圳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答: 不可以,根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婚姻家事安排》”),香港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需由內地中級法院認可,但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産分割的內容不予認可,需另案起訴。
詳情可見以下連結: https://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7/family_arrange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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