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呈請的理據
(單方面申請離婚)
就香港的婚姻法而言,實際上只有一個理由提出離婚呈請,該理由為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
離婚可以由以下方式向法院提出,即:
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呈請(以下稱“離婚呈請”)。
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的理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A條,為證實婚姻確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離婚呈請人須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
如果有未滿18歲的家庭子女,呈請人必須在呈請書中提供有關對家庭子女保管和訪問的建議。如果呈請人有意申請輔屬濟助,例如贍養費、財產轉移、婚姻財產分割等,也須在呈請書中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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