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的理據
(婚姻雙方同意離婚)
就香港的婚姻法而言,實際上只有一個理由提出離婚呈請,該理由為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
離婚可以由以下方式向法院提出,即:
婚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下稱“離婚申請”)。
婚姻雙方同意離婚並提出離婚呈請的理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B條,為證實婚姻確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離婚申請人須使聆訊離婚申請的法院信納下列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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