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
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597),如需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該內地判決”),則需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執行該內地判決的申請,且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就該內地判決所處理之爭議事項而訂立的協議中,各方在協議中指明或顯示出由某中國內地法院處理該爭議,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無權處理該爭議;
(須在協議中有爭議解決條款與指明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
2. 作出該內地判決的中國內地法院是被香港法院認可的法院;
(包括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高級人民法院、所有中級人民法院及香港法院認可的基層人民法院)
3. 該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例如:
4. 該內地判決是可以在中國內地執行的;及
5. 該內地判決內容須為判定債務人(或敗訴方)繳付一筆款項,而不是以非金錢為內容的判決(即money judgement),並且該款項不得為稅款、罰款或類似性質的款項。
申請執行期限:
執行申請人須於中國內地判決履行期限屆滿日起或該內地判決生效日起2年內,向香港法院提出執行該內地判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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