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侵權的抗辯
根據 商標條例 (第559章 )《第26條 》:
(1)凡任何人威脅要就某項侵犯註冊商標行為而針對另一人("被威脅的人”)提起訴訟,而該項侵犯所涉的使用 ——
(a)並非將該商標應用於貨品或其包裝上;
(b)亦非在該商標下提供服務,
被威脅的人而感到受屈 可根據 商標條例(第559章 )《第26條 》向法庭申請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 的命令:
但如果 (a)有關商標的註冊擁有人 或 (b) 有權就侵犯該商標而提起法律程序的特許持有人:
在被威脅的人首次被威脅後的28日內,就侵犯該商標而針對該人展開訴訟,並已盡應盡的努力繼續進行該訴訟,則被威脅的人不得為取得本條所訂的濟助而提起法律程序,如該等法律程序已提起,則不得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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